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制工作办公室)
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公务接待 >> 正文

山西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4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晋办发〔2014〕25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晋财大党〔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适用于我校接待上级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平级和无隶属关系单位来访交流、考察调研,校友返校开展交流合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或接待单位邀请的公函以及有关通知。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业务对口、职级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定点方便、经济实惠的原则。

(四)坚持事前审批、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四条  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平级和无隶属关系单位主要领导、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返校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校友等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其他人员来校由业务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五条  国外友好学校的校长、代表、专家学者和国际友人,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外事有关礼仪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用餐标准

(一)用餐方式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标准校内不超过50/人/餐、校外不超过80/人/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1次工作餐,用餐标准校内不超过100/人/餐、校外不超过200/人/餐,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饮料。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用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外事接待标准执行上级规定。

(三)用餐地点原则上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第七条  住宿标准

(一)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宾客,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一般安排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同城(主城区)接待不安排住宿,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钟点房。

(二)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平级和无隶属关系单位主要领导、返校开展交流合作重要校友可以安排单间或标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和无隶属关系单位其他人员安排标间。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

第八条  用车标准

(一)公务接待中需安排交通工具的,一般安排集中乘车,车型要适用数量要控制6人及以上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中巴或大巴车为主,车队规模一般不超过3辆。

(二)公务接待中要租用社会车辆的应严格执行《山西财经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8〕45号)。

第九条  接待会场布置要简朴实用,不得摆放水果、饮品、鲜花和香烟等;接待过程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校内考察等;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先报批制度。

(一)接待部门(单位)根据需要事前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从校长办公室网页上下载),经本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校长办公室审批(须附公务接待函)。确需在校外用餐和安排住宿的,还需经分管公务接待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接待部门(单位)持《申请表》与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或校外单位对接办理接待事宜。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承办人须签字确认相关接待事项和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将休假、探亲等活动及校内部门(单位)间的工作往来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可以统筹安排;无公务接待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安排接待。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单独列项、单独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每月与定点单位进行一次结算。

第十四条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公务接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标准和程序的审查审批,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检查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科学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晋财大党〔2005〕15号)和《山西财经大学关于严格执行从简公务接待的规定》(晋财大办〔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