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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定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0日 10:1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定密工作的规定

2001112日教育部发布 教密〔2001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有效管理,规范教育系统的定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保密局颁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期限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包括图文资料,磁介质,信息系统,科研项目、成果,特殊仪器设备以及工程设施、装备等),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进行确定密级的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定国家秘密和界定密级的制度,并负责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任保密委员或者授权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定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定密工作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具体承办人中要依照《保密范围》,对产生的事项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注明《保密范围》的文号和条款。

第六条 具体承办人中提出定密意见后,由保密委员或者保密办公室负责办理批准前的定密、密级审核工作,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所定密级后10日内申请确定密级。

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秘密级由教育部保密工和部门确定。

属于教育工作中的事项,按隶属关系逐级报至教育部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教育部保密工作部门,由教育部保密工作部门报送或者会同有权确定该事项的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30日作出答复。

第八条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教育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具体程序按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密级标识

第九条 各单位依照《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依据《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年记;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记。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教育工作《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事项保密期限。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依据《标志规定》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十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绝密★30年”)。

第十五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按国家保密局19921021日发布的《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国保199253号)执行,以适当的方式在其包装(套、盒、袋等)上或者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六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并在封面(或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确定密级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和标明,应当在拟定意见后的10日内完成,并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和标明,应当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负责审核国家秘密的人员在确定和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

1、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内容事项的;

2、密级偏高或者偏低的,保密期限不适当的;

3、应当确定和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而没有确定和标明的,或者不应当确定和标明密级而确定和标明的;

4、因工作需要应当变更密级或者解密而没有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

5、违反本规定第二章定密程序的。

第四章 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或者解密。

密级变更或者解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即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有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期限的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机关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事项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年报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各高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事项及工作情况报教育部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